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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明

发布时间:2023-09-09 06:08:14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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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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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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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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