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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09 06:13:32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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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转让合同(买卖协议、具结书);

4、房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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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方为个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为涉外人员需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出方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国有单位的须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让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企业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权制还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人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方为涉外人员,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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