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