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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发布时间:2023-09-09 06:19:44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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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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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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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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