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原房地产产权证;
(四)赠予书及公证书;
(五)遗赠证明及赠予人死亡证明、遗赠证明公证书;
(六)契税收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