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可以复印卷宗的一些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复印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当事人是不能去复印法院卷宗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不可以,被告人无权在刑事判决后复印有关案卷。但辩护律师有权去复印案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查阅,不可以复制。
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法律规定的材料范围内,当事人是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的。但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且法院可以收取一定的复制费用。
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填写阅卷单。当事人和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审判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经保管人员的同意,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上述材料,但应向法院支付必要的费用。
【个人建议】
结合实践现状,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由律师到法院进行查阅和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不能。当事人不可以复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具体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你好。
这个事情分两种情况:
第1种,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案件结束之后要求复印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正常来说,民事案件中,双方出示的所有证据原告都有权利看,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也都已经公开质证过,原告也已经看过。
如果庭后你向法院要求复印对方提交的证据,正常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不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2种情况,如果是刑事案件,可能就有点不一样了。刑事案件的话,附带民事的原告,想要从律师那里复印全部的卷宗,肯定是不可行的。
因为刑事卷宗和民事卷宗不一样,刑事案件卷宗涉及到的问题更多。一般是不允许复印给当事人的。
不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试一下。
上述解答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予以解采纳,谢谢。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制庭审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且民事诉讼还应当确保公平和公正。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查阅权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诉讼代理人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有关证件。从范围上看,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等。不仅如此,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摘抄或者复制上述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也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印庭审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被告人无权在刑事判决后复印有关案卷。但辩护律师有权去复印案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向公众开放 即日起可查阅。
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要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
司法解释对申请阅卷者的身份审查的规定,不是想像中的“森严壁垒”,只需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当然,还要认真填写一份阅卷单。
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在诉讼过程中,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法院的正卷可以复印,副卷不能复印。当事人的权力比律师多得多。
判决书简介: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