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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防控物资由谁决定逮捕

发布时间:2023-09-09 06:38:52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对于国家机关逮捕权的行使,必须进行限制。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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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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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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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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