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椎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只要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追究:
第一、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