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9-09 06:45:50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追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第一、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量刑】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