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房差价损失与违约金是不能同时要求的,其中的违约责任应以购房者所受的损失为限。
但现实中有的购房者往往就是同时主张二者,但最后都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