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