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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3-09-09 07:01:04

(1)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

(2)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以及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

(5)登记机构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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