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仲裁机构的裁决;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不愿执行离婚协议的话,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