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维权的方式: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2、股东提案制度。
3、累积投票制度。
4、加强股东知情权。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