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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07:16:42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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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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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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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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