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高于担保债权的部分才可以二次抵押,第二抵押权人只可能对高出的部分实现抵押权。因此,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