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