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