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二、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