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2、处分自己份额权;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同意的权利人可以向私自出售的权利人主张赔偿,但房屋如果已经过户,则无权向买主索要。
《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