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不盖章、盖章不签字、既盖章又签字,只要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一条,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