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质押的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只要符合前两条规定,就可以二次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