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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7:35:10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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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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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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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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