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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07:25:27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其次,主体性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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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再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论名下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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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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