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劳动合同。但变更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
(四)出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违背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