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下列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公司法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不可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
3、目的上的限制
即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