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在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商标刑事案件及商标处罚行政案件,目前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