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宣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三层法律意义。
1、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的裁决、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不具有追溯力的除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