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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

发布时间:2023-09-09 10:31:57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一条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具体要求,《信托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按照案例2最高院的裁判要旨,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已达到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作用。关于资产收益权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不能仅从概念上或合同约定上界定该财产权利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亦应满足收益权真实转移的要求,否则并不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关于收益权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关于风险转移、剩余财产价值权及实际控制权方面综合判断。目前实务中存在的资产收益权信托多为信托公司通过合法设立的信托计划募集到信托资金后受让第三人的资产收益权,因此实际上信托计划成立时并无需探讨资产收益权是否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原则。

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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