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残人员有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1、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2、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