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装饰物的处理未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通常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返还或者支付相应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相应地,承租人装修房屋是经出租人同意的,因而出租人也无权要求承租人对房屋恢复原状。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