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法》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