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