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依《民法典》规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当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同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经过调解和好无望,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讲清道理,指明利害关系以后,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