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使权利人受到损害;
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