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为自己辩护的,需要积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表明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共参与诈骗成功多少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多少元。犯罪嫌疑人也要主动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解决, 最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尽管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具体细节。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受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以上两种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实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事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委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刘X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场的所有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是否委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自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肯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实,而非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刘X于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以朋友母亲生病做手术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及空头银行卡作抵押,前后3次骗取齐XX3万元。辩护人注意到,从本案案卷中齐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X并非第一次找其借1万元时就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而是在从齐XX处借到后2万元时才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并以该假房本作为担保。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其先前从齐XX处借得的1万元。因为其在借该1万元时没有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借款后积极筹措还款事项,故被告人刘X事实诈骗行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 五、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被列为网上在逃后,其父亲刘XX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并亲自带被告人刘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刘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都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找到相关的要点,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案件可以有胜诉的可能性,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要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要点: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期货诈骗案的辩护要点是: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等。(1)未正常履约不等于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保险诈骗罪辩护的进行是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相关法条有: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1、主观意图不是出于诈骗 (1)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3)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主观方面不符合 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点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 不构成犯罪 。
需要拿出退钱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收取对方的任何费用,如果证据确凿可以起诉对方为诬陷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注意,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至于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个人财产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其中就有不少犯罪分子投机取巧进行信用卡诈骗相关消费者的钱财。与此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 诉讼 ,将违法之人绳之以法。那么,信用卡诈骗怎么辩护呢?您可以寻 找律师 来为您做 辩护词 ,并对信用卡诈骗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基本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恶意透支的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用卡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客观方面表现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根据《 刑法 》第196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是指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 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 盗窃罪 定罪处罚。起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三)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情形 本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应为“明知”,比如明知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明知为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等等,“非明知”或受人利用而触犯本罪所规定情形的,因为并不具备诈骗故意,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的才构成本罪没有达到这一法律规定标准的,一般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 罪名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用卡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票证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金融票证监管秩序,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行为。问题是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的如何定罪处罚,自己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该伪造信用卡的,一般情况下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比如云南省保山市“阮某信用卡诈骗案”[①],阮某等4人在取款机上安装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上的信息,用伪造的多张假信用卡支取被害人的资金高达60多万元,阮某因此被人民法院 一审 判处 有期徒刑 15年,并处 罚金 20万元。需要指出,由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达到5000元的才构成犯罪而只要伪造1张信用卡的就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故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标准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用卡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票证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故意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的行为。问题是明知是伪造或者他人的信用卡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一般情况下属于牵连行为,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处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 信用卡诈骗怎么辩护 的方法分为以上几个要点。在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言辞举措的准确性,以保证辩护结果的有效性。同时,在行用卡被诈骗的过程中所牵涉到的罪行应理性分析,不得混淆罪名。若违法者构成 诈骗罪 根据情形严重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