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11:00:1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类为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有哪些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温馨提示:
本文【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有哪些】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