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能强行收购别人的公司,但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1、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