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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是否是可以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08:10:43

是可以的。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所以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是否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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