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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

发布时间:2023-09-09 08:15:0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首分为两种: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当然这两种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最终的本质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两点:

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

一是自愿将自身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二是如实将所犯罪行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要看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等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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