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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约定解除合同权”

发布时间:2023-09-09 11:04:48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1)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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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约定解除合同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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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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