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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登记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9 11:07:02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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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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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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