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三)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七)股票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