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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又犯新罪的,如何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23-09-09 08:20:40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来进行定罪量刑。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所以就不能够再对原来的刑罚进行一个数罪并罚,而是根据新罪,重新的来进行相关的立案调查。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又犯新罪的,如何立案侦查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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