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6、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
7、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8、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
9、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10、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