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预备:
一、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1、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2、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3、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非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物的价值包括:
“主观价值、客观价值”。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如盗窃水、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人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