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的义务有:
1.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2.支付利息的义务;
3.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4.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的义务;
5.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