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应当赔偿损失;
2、经过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