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时,无需证明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同时,还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比如侵权人超期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或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权利人遭受的违约等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