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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权限

发布时间:2023-04-15 23:19:17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权限包括: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节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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